为确保艺术设计学院推荐2023级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遴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天津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津科大发〔2026〕25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关于做好2027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天津科技大学2027年推免工作具体说明》《天津科技大学2027年推免工作时间表》,结合学院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学校推免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规范遴选程序,确保推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维护推免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和拔尖创新人才选拔质量为目标,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着力选拔具有创新潜质和扎实专业基础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推免申请条件的学生,均有平等的申请和推荐机会。学院严格执行已公布的遴选条件、标准和程序,不设置与学校规定不一致的限制条件。
第四条 推免相关政策、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名额分配方案、具体遴选办法、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及排名、申诉渠道等关键信息,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条 突出考查学生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同时考察学生思想品德、创新潜质和素质发展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六条 严格把控推荐质量,严肃审核申请资格、科研成果、竞赛奖项及其他佐证材料。不专门组织推免生资格遴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不得在遴选过程中临时增设评价项目、改变计分办法或者改变排序规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7人。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1人、研究生导师代表2人。成员构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院推免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
(二)依据学校推免工作办法和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学院工作方案,履行学院审议、学校审核备案和信息公开程序。
(三)组织学生报名,严格审核申请资格以及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四)按照学校规定核查推免平均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及专业排名,核算学业成绩、素质与发展加分和综合成绩。
(五)依据综合成绩分专业排序,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和学院名额分配方案,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及排名。
(六)负责学院层面推免信息公开、公示以及质疑、异议和申诉受理工作。
(七)按照学校规定报送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及相关纸质、电子材料。
(八)负责处理学院推免工作中的其他具体执行事项。涉及学校政策解释、名额跨专业调整或者现行文件未明确的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自行作扩大或者变通解释。
第四章 名额分配和遴选基本条件
第九条 学校下达艺术设计学院2027年普通类推免名额15名,不含研究生支教团专项名额。研究生支教团申报不占用学院普通类推免名额。按照学校规定,学生申报时普通类推免生可兼报研究生支教团,最终推荐时两类资格不兼得。
第十条 2023级艺术设计学院有毕业生的专业为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动画6个专业。表演专业本届无毕业生,不参加本年度普通类推免名额分配和专业排序。学院在符合学校名额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专业建设水平、人才培养实际和专业均衡发展需要,本年度普通类推免名额分配如下:
表1 2027年度艺术设计学院普通类推免名额分配结构
专业 |
班级数 |
基础名额 |
追加名额 |
最后1名 竞争安排 |
最终名额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4 |
2 |
1 |
— |
3 |
产品设计 |
4 |
2 |
1 |
— |
3 |
视觉传达设计 |
4 |
2 |
1 |
— |
3 |
环境设计 |
4 |
2 |
0 |
综合成绩第3名 |
2或3 |
公共艺术 |
2 |
1 |
0 |
综合成绩第2名 |
1或2 |
动画 |
4 |
2 |
0 |
综合成绩第3名 |
2或3 |
表演 |
0 |
0 |
0 |
本届无毕业生 |
0 |
合计 |
22 |
11 |
3 |
竞争分配1名 |
15 |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方案一经确定,学院不得擅自改变各专业名额。各专业在核定名额内,按照本专业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确定拟推荐候选人。根据《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学院公示期间如某专业拟推荐候选人书面放弃推免资格或者经规定程序被取消推免资格,学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及该专业已经公布并审核确认的完整综合成绩排序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名额按照学校决定执行。经学校确定该名额继续用于本专业的,应当由本专业综合成绩排序紧随其后的、符合推免基本条件且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名和材料审核的申请学生依次递补,不得跳序、另行指定递补人选或者临时改变评价标准。拟推荐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重新公示。该专业无符合条件的后续申请学生时,学院不得自行将名额调整至其他专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推免资格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风端正,诚实守信,无任何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处分情况,未出现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具备较强的创新潜质和创新能力。
(四)身体健康状况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体检标准。
(五)推免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30%,且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百分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判断,不得通过对排名百分比小数部分进行“舍位”等方式,将超出本专业前30%的学生纳入推免资格范围。
(六)参加过往届推免生遴选的,不得再次参加推免。
第十三条 研究生支教团遴选基本条件参照学校规定执行。转专业(含分流)的学生,当年在转入专业不具备推免资格。按照学校2027年推免工作具体说明,在大三年级转专业的学生不具备本年度申请资格。其他涉及转专业、分流等学籍情形的资格认定,以学校教务管理和推免资格审核结果为准。
第五章 推免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在学生报名开始前,将学校推免工作办法、学院工作方案、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名额分配方案、本年度推免工作进程、重要节点安排、材料上交要求、综合成绩核算办法和申诉受理机制等,在学院网站和办公室(或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告栏同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 报名。申请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的学生须于2026年9月2日15:00前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其他申请学生须于2026年9月3日15:00前提交完整申请材料。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推荐免试研究生申报表。
(二)入学后至今成绩单,由学生本人从学校“可信证明”下载、打印。
(三)素质与发展加分佐证材料。相关材料认定时间截止至2026年8月31日,以正式文件或者获奖证书落款日期为准。佐证材料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复印件,所有材料一经上报学校后不再退回个人。
(四)申请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的学生,还须提交专家推荐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填报的报名表内容和佐证材料一经提交,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充、替换或者修改。报名表中由学院填写的“推免平均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专业人数”“综合成绩”等项目,由学院依据2026年9月1日教务处综合教务系统数据和审核结果统一填写、复核。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报名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学院对报名表中候选人所填业绩内容履行审核签字责任,对候选人所交佐证材料履行审核盖章责任。凡未经审核的报名表和佐证材料均视为无效。所有需签字、盖章处应当完整办理,需签字处不得以盖手章或者打印姓名代替。
第十九条 学院加强已提交申请材料的保管工作以及各类分数统计、成绩核算等材料的保密管理。资格审核、材料审核、分数核算和排序应当保留可复核记录,审核结果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集体研究。
第六章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第二十条 推免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和素质与发展加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关系如下:

学业成绩由推免平均学分绩点对应进行百分制折算,素质与发展加分最多加10分。
第二十一条 学业成绩。突出考察学生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不专门组织推免生资格遴选考试。补考成绩、重修成绩、个性化选修课程成绩不纳入推免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推免平均学分绩点采用教务处综合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成绩评估—学业排名—按年级、专业排名”中的推免平均学分绩点,以2026年9月1日导出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按照学校规定的计算公式核算,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K为课程系数;未作特别说明的课程,课程系数取1。
第二十三条 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折算百分制学业成绩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表2 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折算百分制学业成绩对照表
绩点 |
百分制学业成绩 |
5 |
100 |
4.0至4.9 |
90至99 |
3.0至3.9 |
80至89 |
2.0至2.9 |
70至79 |
1.0至1.9 |
60至69 |
0 |
60以下 |
具体折算按照学校现行口径执行。学院和学生不得仅依据上述区间自行采取舍位、四舍五入或者其他方式改变学校确认的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素质与发展加分仅包括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五个方面。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符合条件的加分情况时,只取一项最高分,不重复累计;不同方面按照学校规定分别计分,素质与发展加分总分最多为10分。学院不另设加分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参军入伍。我校本科生参军入伍服役期满的,加2分。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
(一)本科阶段获得经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推荐(评选),由国家党政部门、群团组织颁发的省部级“优秀志愿者”或“优秀志愿服务团队”,获奖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加1分;国家级“优秀志愿者”或“优秀志愿服务团队”,获奖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加2分。
(二)本科阶段获得经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推荐(评选),由国家党政部门、群团组织颁发的省部级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第一等级奖项,获奖项目负责人加1分;国家级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第一等级奖项,获奖项目负责人加2分。
第二十七条 国际组织实习。本科阶段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所包含的国际组织线下实习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加1分。学生实习前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审批通过且实习证明由国际交流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分。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指学生以独立作者或者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仅限以天津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加分标准如下:
表3 科研成果加分标准
科研成果 |
加分标准 |
认定说明 |
核心期刊论文(含北大核心、南大核心、SCI、SSCI索引) |
3至5分 |
最终加分分值由学校特殊学术专长专家审核小组决定 |
普通期刊论文 |
0.5分 |
按照学校规定审核 |
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
0.5分 |
天津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
第二十九条 竞赛获奖。竞赛范围、参赛身份、获奖等级、成员排名和加分标准严格按照《工作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仅A级竞赛可加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专家工作组当年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目录为准。“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创业挑战赛参照其他A级竞赛国赛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表4 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竞赛类别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第一等级 |
5分 |
1分 |
第二等级 |
3分 |
0.6分 |
第三等级 |
2分 |
0.3分 |
其他A级竞赛 |
第一等级 |
1.5分 |
0.5分 |
第二等级 |
1分 |
— |
第三等级 |
0.8分 |
— |
获奖证书排名第1的成员获得相应等级的全部分值,排名第2名和第3名的成员分别按照相应等级分值乘以系数0.2和0.1后的结果计分;同一项目所有成员的获奖证书皆排名第1的,平分相应等级的分值。
第三十条 申请学生与直系亲属,或者与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加分。
第七章 特殊学术专长认定
第三十一条 具备推免遴选基本条件的学生,以天津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者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者作为第一负责人参加与学业相关的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前三等级奖,可申请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国内权威科研竞赛范围为: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第三十二条 申请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的学生须经至少3名本校相关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并于学院规定时间内提交专家推荐书及完整佐证材料。学院于9月3日将学生材料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认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学生在全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在全校公开公示3日。
第三十四条 特殊学术专长的奖励和加分按照《工作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执行,不另设独立加分项目。同一成果按照学校规定计分,不因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另行重复加分。综合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推荐经学校认定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
第八章 排序、公示、递补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据审核确认的学业成绩和素质与发展加分计算综合成绩,形成分专业综合成绩排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召开会议,依据综合成绩和专业核定名额,集体研究确定各专业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及排名。
第三十六条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工作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推荐经学校认定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按照上述规则仍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学院不得另行组织笔试、面试、投票或者设置未经学校规定的附加评价项目,应当将有关原始成绩、审核记录和具体情况按程序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须在学院网站和公告栏同时公示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候选人学号、姓名、专业、综合成绩、学业成绩、素质与发展加分及排名。申请特殊学术专长学生的申报材料和专家推荐信按照学校要求一并公示。未经公示的推荐结果无效。因申诉、递补等原因导致拟推荐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示,不得因材料报送时间临近而缩短学校规定的公示期限。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学院公示期间如某专业拟推荐候选人书面放弃推免资格或者经规定程序被取消推免资格,学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及该专业已经公布并审核确认的完整综合成绩排序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名额按照学校决定执行。经学校确定该名额继续用于本专业的,应当由本专业综合成绩排序紧随其后的、符合推免基本条件且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名和材料审核的申请学生依次递补,不得跳序、另行指定递补人选或者临时改变评价标准。拟推荐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重新公示。该专业无符合条件的后续申请学生时,学院不得自行将名额调整至其他专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主动放弃拟推荐资格的,应当向学院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学院应当将放弃声明、专业排序、拟递补依据、集体研究记录、报校审定材料和重新公示材料一并归档,确保递补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院推免程序、条件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并调查核实,在3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成立或者拟推荐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示。学院申诉渠道为:河西校区12号楼309室,电话60601986。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校公布的申诉渠道为:河西校区9号楼114室,电话60600275;滨海校区西院言泉楼208室,电话60600007。
第四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于9月11日按照学校要求报送普通类推免候选人上报表及候选人材料。纸质材料包括推荐免试研究生申报表、成绩单、素质与发展加分佐证材料、特殊学术专长专家推荐书(如有)等;电子材料包括推免候选人情况汇总表、推免候选人上报表和候选人成绩单PDF格式文件等。因处理异议、申诉或者拟推荐名单变化正在履行重新公示程序的,学院应当及时向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不得为赶报送进度缩短学校规定的公示期限。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纪委对推免遴选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学院严肃推免工作各环节纪律,明确各环节责任人,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技术、纪律和保密教育,严格审查推荐材料,严查学术不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可能影响推免公正性的关系人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当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当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四十五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要求签订诚信承诺协议。出现《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荐资格,并按照学校规定作相应处理:
(一)经查实在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二)受违法违纪处理中的。
(三)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
(四)自行联系出国的。
(五)自行就业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取消推荐资格的。
第四十六条 对在推免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反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在学生报名开始前向学生公布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适用于艺术设计学院2023级本科生推免工作。艺院发〔2025〕03号《艺术设计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中与津科大发〔2026〕25号及学校2027年推免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2023级本科生推免工作。涉及学校政策事项的,以学校现行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学校现行推免规定执行。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本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不得对学校政策作扩大或者变通解释。涉及学校文件未明确的政策口径、名额跨专业调整等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后执行。